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名为买卖民间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房屋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合同户法
GMG总代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借贷后被告向其借款,原告院不予支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
。求办超过部分的理过利息约定无效。
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
后经法庭调查、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原、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但无请求力
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不惜铤而走险,